庆阳市民政局关于对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83号提案的答复(c类)
张富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提案》收悉,我局与市委政法委、法院、财政局、公安局进行了衔接沟通,认真梳理了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的救助政策。现就提案相关内容答复如下:
一、建立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必要性
“执行难”是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工作的突出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关注的焦点。涉诉特困群体执行案件(特别是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由于其主体具有特殊性,不同于一般执行案件,所以其“执行难”问题就更为突出,这类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为特殊困难群体,尽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所有的执行手段,但由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法院不得不执行终结。这样,常常会使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钱”,使原本就属于困难弱势群体的申请执行人生活更加艰难。针对这类执行案件,建立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困难,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更体现了社会的民生关怀。
二、省、市出台的相关救助政策
为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法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出问题,各级有关部门分别建立了救助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司法救助制度。中共甘肃省委政法委、财政厅、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出台了《甘肃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省委政法〔2014〕9号),对司法救助应当遵循的原则、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方式、救助标准、救助程序以及司法救助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做了明确规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均可向办案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二是建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2011年,甘肃省政府办公室出台了《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甘政办法〔2011〕154号),指导各地建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对基金的筹集、垫付、使用、追偿等做了详细的要求,受害人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申请基金管理中心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垫付由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抢救费用一般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产生的费用为准;丧葬费用最高不超过全省上一年度职工6个月月平均工资标准总额。三是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试行办法》(政府第63号令)、2015年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和2018年庆阳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了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逐步加大救助力度,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严重生活困难的,按“救急难”对待,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度提高救助标准,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000元的临时生活救助金,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近期,省人民政府即将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阶段),进一步加大临时生活救助力度,提高救助额度,我们各级民政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用足用好政策,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尤其是涉诉特困群体,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及临时生活救助范围,有效保障其基本生活。
感谢您对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的关心!
庆阳市民政局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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