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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甘肃省民政厅 发布时间:2019-10-30 09:55:55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10月25日,甘肃省民政厅、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发改委、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医保局、团省委、妇联、残联等十二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这是甘肃省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的具体举措,是服务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全省各类特殊困难群体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制度安排。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明确保障对象、严格认定程序、突出保障重点、强化保障措施”四个方面的内容。突出解决了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强化基本生化保障。明确了对具有甘肃省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与当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相衔接,社会散居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1360元,并随当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二是加强医疗康复保障。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分类落实资助参保政策。三是完善教育资助救助。明确了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四是督促监护责任落实。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可依法追索抚养费。

《实施意见》明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按照其监护人或受委托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查验、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程序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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